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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 尊爵巴里島5日.頂級飯店美饌/山研海景詩意共生PLUS
飯店 4-02【2晚努沙杜瓦_威士汀】+【2晚水明漾_比達達利別墅】
房型 2晚Deluxe Garden+2晚Pool Villa
出發日期 12/6/2023
天數 5天
去程班機
回程班機
中華航空 CI-771 台 北 峇里島 09:15 14:45
中華航空 CI-772 峇里島 台 北 15:45 21:05
長榮航空 BR-255 台 北 峇里島 10:00 15:20
長榮航空 BR-256 峇里島 台 北 16:30 21:45
售價明細 (每位)
成人雙人房 40300
成人加床 40300
成人單人房 48800
小孩佔床 40300
小孩加床 40300
小孩不佔床 37300
嬰兒 5500
簽證費 0
稅兵險 0
訂金 每位15000
報價說明
護照說明 護照效期以出發當日六個月以上計算
備註 報價不含抵達峇里島落地簽每位50萬印尼盾(可支付等值美金每位約USD$35),請自行準備。
報名須知
1. 報名預約完成並非保證機位訂位或飯店訂房成功,需待航空公司機位與飯店房間預訂確認OK後,旅遊專員將與您聯繫有關訂金與簽約作業等相關事宜。 2. 團體旅遊或團體自由行,報名簽約人數須達旅遊契約書內之組團旅遊最低人數方可成行。
3. 國外團體旅遊報名時,請確認護照效期在行程回國日起算6個月以上,申請新護照自送件日開始需時5個工作日;各國簽證工作天則視各地區而定。
4. 報名繳交訂金或團費後,旅遊契約書即產生效力;未繳付定金前旅遊契約尚未生效,若有變更或取消行程,依契約書內容報名。
5. 若為孕婦或罹患重大疾病或行動不便者,請直接向本公司承辦人員辦理報名,並務請告知個人狀況。如未能事先告知而致無法成行或衍生其他問題,由旅客自行負責。
6. 若因匯率調整或機票稅金等成本調漲,本公司在收到訂金或團費前,隨時保有團費調整之權利。
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交通部觀光局100年1月17日觀業字第0990044124號函修正發布
(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 月 日 由甲方攜回審閱〉
立契約書人
旅客姓名: ( 以下稱甲方 )
旅行社名稱: ( 以下稱乙方 )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一條(國外旅遊之定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

第二條(個別旅遊之定義及內容)
本契約所稱個別旅遊係指乙方不派領隊人員服務,由乙方依甲方之要求代為安排機票、住宿、旅遊行程;或甲方參加乙方所包裝販賣之機票、住宿、旅遊行程之個別旅遊產品。

第三條(預定旅遊地及交通住宿內容)
本旅遊之交通、住宿、旅遊行程詳如附件。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本旅遊乙方不派領隊隨團服務。
甲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自行抵達機場或其他約定地點,並自行辦理入出境手續。但如依航空公司規定需由乙方協助辦理者,應由乙方協助辦理之。
甲方未準時到達致無法出發時,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五條(旅遊費用及其涵蓋內容)
旅遊費用共新台幣: 元,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一、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定金新台幣      元。
二、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領取機票及住宿券時繳清。
甲方依前項繳納之旅遊費用,應包括本契約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機票交通費用、旅館住宿費用、旅程遊覽費用。但如雙方約定另含其他費用者,依其約定。

第六條(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八條(交通費之調高或調低)
旅遊契約訂立後,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送人公布之票價或運費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第九條(強制投保保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乙方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賠償甲方。

第十條(檢查證照、報告必要事項)
乙方應明確告知甲方本次旅遊所需之護照及簽證。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前,將甲方的機票、機位、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還甲方所繳之所有費用。

第十一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證照之保管)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相關文件,乙方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損害者,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第十四條(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乙方應依契約所定辦理住宿、交通、旅遊行程等,不得變更,但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除非有本契約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乙方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交通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第十五條(因旅行社之過失致旅客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時,甲方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並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總額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滯留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乙方如代理甲方辦理證照者,甲方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七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
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十七條之ㄧ(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得準用前條之規定。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第十八條(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退出旅遊活動或未能參加乙方所排定之旅遊項目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第十九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
甲方於參加乙方所安排之旅遊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住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條(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汽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第二十一條(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
二、
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訂約人:
甲方: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或電傳:
乙方( 公司名稱 ) :
註冊編號:
負 責 人:
住  址:
電話或電傳:
乙方委託之旅行業副署:(本契約如係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自行安安排之個別旅遊產品而與旅客簽約者,下列各項免填)
(公司名稱):
註冊編號:
負 責 人:
住 址:
電話或電傳: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如未記載以交付訂金日為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如未記載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
個資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同意暨應告知事項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規定,依法告知您以下事項,敬請台端詳閱:
本公司為遵守我國法令規定、提供旅遊商品服務等特定目的,將依誠信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蒐集、處理或利用您於本項申請或後續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本公司旅遊商品服務包括下列項目: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
六、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七、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八、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九、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本公司於營運期間內,依您所需之旅遊商品或旅遊服務等特定目的,於台灣境內及旅遊行程相關地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並以妥善安全之方式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予您所購買之 旅遊商品服務供應商,包含您所訂購之飯店、航空公司及旅遊商品或旅遊行程中所需之旅遊當地業者及旅遊責任險保險業者。本公司取得您的個人資料類別及特定目的項目, 除前述內容之外,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法令,並包含如下所列: 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 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特徵類: C011個人描述。
社會情況: C034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C036生活格調。
商業資訊: C101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C102約定或契約。

特定目的項目:
001人身保險、003入出國及移民、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77訂位、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085旅外國人急難救助、090消費者、 客戶管理與服務、143運動休閒業務、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68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處理、 170觀光行政、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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